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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贩卖毒品案)_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381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住所地海城市**镇**村**号。因犯贩卖毒品罪、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2月10日被海城市人民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万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海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5月至6月间,在海城市老一品香红事会饭店附近多次向吸毒人员杨某某贩卖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微信转账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鞍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证人杨某某的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毒品多次向他人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军辉
检  察  员:  沙  莎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羁押于海城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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