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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贩卖毒品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490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031988********,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镇**村**队**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镇**村**队**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4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8日,莫某某微信联系黄某某(另案处理),向其要“货”(即海洛因),并转账1100元给黄某某。随后,黄某某联系被告人张某某,要求购买毒品海洛因,并转账1350元(其中250元是黄某某用于购买自己吸食的毒品),张某某称到时会将毒品放置地点发给黄某某,让他们自行去取。当日13时20分许,黄某某在广东省东莞市**镇**路与**路交汇处便利店门口等莫某某一起去取毒品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配合民警在东莞市**巷**号**工业区门口的电线杆下缴获疑似毒品二包。2019年5月9日,公安机关根据侦查,在东莞市**便利店将张某某抓获归案。经鉴定,查获的两包疑似毒品(共重1.53克)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另查,2019年4月24日,张某某卖了300元的毒品给黄某某。2019年4月26日,黄某某又转帐300元给张某某求购半个毒品,张某某将毒品放置后让黄某某自取,后因黄某某未能在放置地点找到毒品,张某某将300元退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两小包(照片);2.书证:社会危险性情况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称量、取样笔录、抓获经过、检查笔录、搜查笔录、黄某某、张某某身份信息及违法犯罪经历查询、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电子证据提取笔录;3.证人证言:证人莫某某、黄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及相关辨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文静

2019年10月18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2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检察机关讯问笔录复印件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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