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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贩卖毒品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103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811996********,汉族,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罗定市**镇**路村**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3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与上家“老**” (在侦)相勾结、通过网络在深圳市龙岗区附近贩卖毒品,利润按照一定比例分成,张某某等人从事贩卖毒品活动被群众李某某(化名)所掌握;2020年1月6日,李某某就交易毒品一事与张某某进行了商谈,后双方就交易 10万元人民币的毒品“K粉” 150克进行了磋商;2020年1月 7日11时许,张某某首先向李某某发出信息称可以交易毒品;当日,李某某在证人邓某某等人的陪同下从深圳市龙岗区前往广东省云浮市罗定市,做好毒品交易的准备工作;同年1月7日16时许50分许,双方在广东省云浮市罗定市附近见面后,后前往罗定市龙华**路**餐厅**房间、双方就毒品交易具体方式等进行确定,且张某某出示毒品一包给李某甲等人供查验;当日18时30分许,张某某经与上家联系后称交易75000元的毒品;当日19时40分许,张某某下楼将上家“老**”等人送来拟交付的 “K粉”三包,先行交付给证人邓某某,后收取了证人邓某某的上述毒品交易款项 75000元人民币。张某某被控制抓获后,其贩卖毒品联络工具手机一部、用于验货的疑似毒品一包重0.29克、包装袋一个、毒资75000元人民币被依法扣押,手机微信相关聊天信息被依法提取。证人邓某某向张某某交易而来的毒品三包重122.34克以及三个包装袋被依法提取。经鉴定,上述疑似毒品共重122.63克,均不含常见毒品成分。张某某与上家相互勾结从事贩卖毒品牟利活动,张某某本人不知交易的毒品不含常见毒品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台、人民币75000元、疑似毒品三包、包装袋三个;2.书证:人口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抓获经过,称量、取样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手机通话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手机检查笔录、身体检查笔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邓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6.视听资料:身体检查过程录像、抓获现场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璐璐

2020年4月27日 

附:

1. 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在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书》八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随案移送包装袋4个、手机1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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