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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贩卖毒品案)_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渠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30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渠县******号附**号,住渠县******单元**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30日被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吸毒人员许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张某某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并向张某某微信转账300元,两人在渠县人才公寓旁的废品回收站铁栏杆处完成交易。

2020年5月27日,许某某再次电话联系张某某购买300元毒品甲基苯丙胺,两人相约在渠县廉租房下面红绿灯路口进行交易。张某某行经廉租房的巷子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挡获,并在其随身携带的黑色胸包内的一个红河烟盒内查获一包毒品甲基苯丙胺,经现场称重为0.3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并从中牟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强

2020年9月1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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