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北检刑检刑诉〔2020〕577号
被告人张燕和,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02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住港北区**镇**村**屯**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2016年2月26日被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同年10月25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10月15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8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燕和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张燕和接到陆某某求购毒品的电话后,将一小包净重0.26克的毒品海洛因放置在贵港市港北区峡山市场峡山加油站附近一电线杆下的水泥砖洞口处,并将毒品存放位置的视频通过微信发给陆某某,让其前往自取。陆某某拿到毒品后通过微信向被告人张燕和转帐毒资人民币200元。随后,民警将拿到毒品欲离开的陆某某抓获,并在现场不远将被告人张燕和一并抓获。民警当场从陆某某身上缴获一小包毒品海洛因,从被告人张燕和身上缴获两小包净重共3.73克的毒品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可疑物3小包、现金人民币200元;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称量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认罪认罚承诺书;3.证人证言:证人陆某某的证言;4.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燕和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贵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指认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燕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燕和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燕和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燕和系毒品犯罪的再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从重处罚。被告人张燕和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书亮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张燕和现羁押在贵港市看守所
2.全部案件和证据材料2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