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天检一部刑诉〔2020〕241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61********,汉族,小学文化,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户籍所在地天门市卢市**路**号,住天门市卢市****。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3日被天门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天门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卢市镇其家中贩卖给卢某甲200元的毒品。

2019年7月7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卢市镇其家中贩卖给卢某乙150元的毒品。

2019年7月8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卢市镇其家中贩卖给卢某乙70元的毒品。

2019年7月11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卢市镇其家中贩卖给卢某乙150元的毒品。

2019年7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卢市镇其家中,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卖给卢某甲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1袋4片,净重0.37克和疑似毒品白色晶体甲基苯丙胺2袋,净重0.29克,被天门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办案民警在张某某家中搜出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袋1片,净重0.08克,搜出疑似毒品白色晶体甲基苯丙胺3袋,净重0.84克。经黄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被查获的疑似毒品物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毒品称量记录、毒品提取检材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毒品及毒资照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卢某甲、卢某乙的证言;3.黄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4.搜查笔录、辨认笔录;5.支付宝记录;6.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多次向他人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少波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住天门市卢市****,联系方式13657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