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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硚检一部刑诉〔2019〕67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4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路**号**楼**号,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路**号**楼**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执行。

辩护人沈莉,湖北竟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吴晓芮,湖北竟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6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武汉市硚口区**小区内,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以人民币230元的价格将透明塑料袋包装的0.29克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和0.12克毒品甲基苯丙胺晶体颗粒(俗称“冰毒”)贩卖给王某某,交易完成后被民警当场抓获。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扣押、称量、取样告知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科学技术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身份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等;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的毒品检验鉴定书;5.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6视听资料:讯问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或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永鑫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硚口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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