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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贩卖毒品案)_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灞检捕诉刑诉〔2020〕23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2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路**号院**栋**门**号,现住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路**院**楼**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浐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浐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浐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7日补充侦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接到吸毒人员杨某某电话称:要200元钱毒品。当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与杨某某约定交易毒品的地点后,被告人张某某携带毒品到西安市未央区**地铁站外马路边正在和杨某某交易时,被我局守候在此的民警抓获。现场查获毒品贰包(一包0.05克,一包0.06克),经鉴定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4、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

5、毒品检验鉴定意见。

6、通话记录、前科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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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22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第八人民医院。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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