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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贩卖毒品案)_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东县院刑诉〔2019〕379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东县**镇街道**街**街**号,住湖南省邵东县**镇街道**街**街**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邵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邵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1日左右的一天1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其位于邵东县**街道**街**街**号的住房内,向吸毒人员曾某某贩卖一小包重约0.2克的毒品海洛因,并收取曾某某现金150元。

2019年6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其位于邵东县**街道**街**街**号的住房内,向吸毒人员李某某贩卖一小包重约0.05克的毒品海洛因,并收取李某某现金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手机通话详单、综合材料、照片、户籍信息;2.证人证言:证人曾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龙

2019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在邵阳市收治中心。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同步录音录像光碟3张。

3.证人名单:曾某某、李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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