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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贩卖毒品案)_镇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51979********,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镇康县,家住云南省镇康县******组。曾因犯销售赃物罪,于2002年5月14日被镇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镇康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公安局勐捧中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申请法律援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日11时30分许,镇康县公安局**中队在**镇**村**组开展“打零收戒”专项行动时,从被告人张某某家中卧室地上查获用白色塑料瓶包装的毒品海洛因一瓶;从张某某外衣左侧内口袋查获用白色塑料瓶包装的毒品海洛因2瓶,用蓝色塑料袋包装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黄素”、“小麻”)1包;从卧室桌子上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8颗。本案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净重29.358克,毒品海洛因共计净重5.981克。经查,被告人张某某曾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经检测,被告人张某某系吸毒人员。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29.358克、海洛因5.981克,物证照片;

2.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清单,毒品移交清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鲁某某、张某甲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毒品检验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提取笔录,毒品称量、提取检材笔录,扣押笔录,尿液提取笔录等;

7.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晓青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临沧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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