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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贩卖毒品案)_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诉刑诉〔2014〕61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7111987********,汉族,大专文化,系西安**演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街**号,现住西安市**街**号**栋**楼。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9月1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0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0月21日由公安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张某某通过网络与高某某结识并约定以600元的价格向其贩卖冰毒“一个”。2014年9月18日中午1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窜至本市东门外环城东路南段801路公交车站南侧100米处二人商定的交易地点后,向高某某贩卖毒品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从张某某身上查获黄色塑料纸包装白色晶体物一包,毛重2.15克,净重0.3克,经鉴定: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登记表。

2.抓获经过;

3.毒品提取及称量笔录;

4.毒品检验鉴定报告书及鉴定结论通知书;

5.证人证言;

6.指认照片;

7.户籍证明;

8.被告人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蒋艺华

代理检察员:宋晶晶

2014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碑林看守所;

2、案卷贰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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