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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52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5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东莞市**区**栋**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桃源县**镇**村**岗**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侦查查明:

自2019年3月开始,被告人张某甲多次贩卖冰毒给吸毒人员李某某、刘某某、张某乙等人(三人均另案处理)。具体如下:

(一)贩卖毒品给李某某的事实

2019年3月31日22时许,李某某微信联系张某甲购买冰毒并转账450元给张,后张将一小份冰毒送到东莞市**区**市区**公寓对出路段卖给了李。

2019年4月4日23时许,李某某微信再次联系张某甲购买冰毒并转账450元给张,后张将一小份冰毒送到东莞市**区**市区**公寓楼下路段卖给了李。

(二)贩卖毒品给刘某某的事实

2019年3月19日15时许,刘某某微信联系张某甲购买冰毒并转账400元给张,后张将一小份冰毒放在东莞市**镇**村**餐馆楼下的水管处叫刘去取,刘去上址取回该冰毒吸食。

2019年3月21日晚,刘某某微信联系张某甲购买冰毒并转账500元给张,次日0时50分许,张某甲将一小份冰毒放在东莞市**镇**村**餐馆楼下的水管处叫刘去取,后刘去上址取回冰毒和朋友一起吸食。

2019年3月22日19时许,刘某某微信联系张某甲购买冰毒并先后转账400元、100元共500元给张,后张再次将一小份冰毒放在东莞市**镇**村**餐馆楼下的水管处叫刘去取,刘去上址取回冰毒和朋友一起吸食。

2019年4月22日17时许,刘某某收到吸毒人员毛华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的900元毒资后,微信联系张某甲购买2个冰毒并转账800元给张,后张将相应分量的冰毒放在东莞市**镇**村**餐馆楼下的水管处叫刘去取,刘去上址取回冰毒后和毛以及毛的两个朋友一起吸食。

(三)贩卖毒品给张某乙的事实

2019年4月16日,张某乙微信联系张某甲购买冰毒并转账400元给张某甲,张某甲当日将一小份冰毒放在**镇**村一隐蔽地方叫张某乙去取,后张某乙去上址取走该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检查材料,缴获的手机等物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到案经过、全国人口信息、微信记录、通话清单、检举信等书证,司法鉴定意见书、微信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证人李某某、刘某某、张某乙、莫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无视国法,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多次贩卖给多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严志辉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五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涉案款物另附清单,请依法判处。

5.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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