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孝南检二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01199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现住孝感市孝南区**镇**村**湾**号。2020年1月7日因吸食毒品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同年1月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执行。
本案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5月2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张某某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该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孝感市孝南区**镇**湾自己家中二楼卧室,以50元一颗的价格将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分别卖给何某甲2颗、卖给何某乙2颗,并容留何某甲、何某乙在自己的卧室内将“麻果”吸食。
2020年1月3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孝感市孝南区**镇**湾自己家中二楼卧室,以50元一颗的价格将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分别卖给何某甲2颗、卖给朱某某6颗,并容留何某甲、张某某、朱某某等人在自己的卧室内将“麻果”吸食。同日,被告人张某某在自己家中以50元一颗的价格将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卖给何某乙2颗,收何某乙现金100元。
2020年1月4日,被告人张某某在自己家中以50元一颗的价格将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贩卖给何某甲2颗,收何某甲现金100元。
2020年1月5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孝感市孝南区**镇**湾自己家中二楼卧室,以50元一颗的价格将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分别卖给何某甲2颗、卖给朱某某6颗,并容留何某甲、张某某、朱某某等人在自己的卧室内将“麻果”吸食。
2020年1月6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孝感市孝南区**镇**湾自己家中二楼卧室,以50 元一颗的价格将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分别卖给何某乙2 颗、卖给朱某某4颗,并容留何某乙、张某某、朱某某等人在自己的卧室内将“麻果”吸食。
2020年1月7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孝感市孝南区**镇**湾自己家中二楼卧室,以50 元一颗的价格将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卖给朱某某6颗,并容留张某某、朱某某等人在自己的卧室内将“麻果”吸食。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的人口信息资料、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检查笔录、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扣押清单、扣押、提取笔录、称重笔录、取样笔录、手机聊天截屏照片、被告人张某某的退赃凭据等书证;2.黄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3.现场照片;4.证人何某甲、张某某、朱某某、易某某、何某乙的证言;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向他人贩卖毒品并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犯有数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世春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孝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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