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平检刑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51967********,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平顺县**镇**村人,住本村,务农。2019年11月2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平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被平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平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张某某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某某先后多次从王某甲和白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毒品甲卡西酮45克,除自己吸食外多次在石城镇**村卖给他人。
1、2017年冬天,张某某以20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某毒品甲卡西酮3包;
2、2019年3、4月份,张某某以1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乙毒品甲卡西酮1包;
3、2019年3月至11月,张某某以100元每包的价格多次卖给王某丙毒品甲卡西酮4包;
4、2019年11月19日、11月20日张某某以100元每包的价格分两次卖给张某甲毒品甲卡西酮3包;
5、2019年11月22日,张某某以1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丁毒品甲卡西酮1包。
6、2019年11月20日、11月24日,张某某以100元每包的价格卖给赵某甲毒品甲卡西酮2包。
2019年11月25日张某某再次从白某某处购买毒品,白某某在为张某某送毒品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从白某某身上查获疑似毒品49.51克,经鉴定为甲卡西酮成分。民警在张某某住所查获疑似毒品两包,共4.87克,经鉴定为咖啡因成分。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证人刘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检查、称重等笔录;长治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微信转账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贩卖,为了贩卖而购买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五年至七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顺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涓智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长治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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