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惠州市惠阳区检察院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将从非法网站上下载的淫秽视频贮存到自己电脑中贩卖。从2014年起就有在街边摆摊贩卖淫秽视频牟利行为,2019年5月至8月间继续在大亚湾区**路**夜店门前摆摊经营手机贴膜和手机维修的同时,又将淫秽视频以一元一部现金交付的价格通过电脑拷贝或储存卡拷贝等方式复制贩卖给他人,后被告人张某某在上址被公安机关抓获。仅被当场缴获的电脑及电脑主机中F盘含情色小说2391部(占内存151MB);G盘含淫秽视频18212个、淫秽图片145张(占内存2.31MB);桌面含淫秽视频2个(占内存938MB)。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电子数据;6.其他证据文书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非法利益而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在认定贩卖数额方面,根据被告人张某某贩卖淫秽物品的时间长短、存储数量等综合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贩卖淫秽视频超过20个,并在量刑中予以体现。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记生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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