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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19〕470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224198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湖南省茶陵县**镇**村**号。因贩卖淫秽物品牟利嫌疑,于2019年9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5日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辩护人王兵,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微信、QQ贩卖淫秽视频,从中非法获利。经查,2019年6月12日,张某某通过微信向在居住在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花园的王某某贩卖了27部淫秽视频,非法获利29元人民币。经鉴定,涉案的27部视频属淫秽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手机二部;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抓获经过、微信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清单、提取笔录、聊天信息、情况说明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视频27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廖芸

2019年12月 11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在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

2.随案移送案卷二册、手机二部

3.《量刑建议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5. 《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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