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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贪污、受贿案)_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舒检二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霍邱县,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72********,汉族,大专文化,原系六安市叶集区**局党组书记、局长,住六安市叶集区**街道**社区自建房。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职务违法犯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舒城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同年7月9日经本院决定由舒城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7月17日经本院决定由舒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舒城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于2020年7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查明

2011年11月至2020年4月间,被告人张某甲先后担任六安市叶集区(2016年2月份成立,此前为六安市叶集改革发展试验区)**局局长、**局局长、**局局长,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或者索取张某乙、王某某、彭某甲等人给予的现金、购物卡等财物,价值合计人民币58.1万元(以下所涉币种均为人民币)。此外,被告人张某甲在担任叶集区**局(以下简称**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骗取公共财物4.94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受贿犯罪事实

(一)收受江某某(六安市叶集**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现金1万元

2014年上半年,六安市叶集**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通过竞拍取得的位于六安市叶集改革发展试验区(以下简称叶集试验区)**路的广告位经营使用权即将到期,江某某找到时任叶集试验区**局局长张某甲,请求允许其继续使用,张某甲答应并收下江某某送的现金1万元及香烟,后江某某经营使用至2016年底。

(二)收受刘某某(个体经营户)价值1万元的购物卡

2013年1月,刘某某与原叶集试验区**局(后划转至**局)签订合同,由刘某某负责叶集城市规划区内生活垃圾清运处理。为了感谢并希望继续得到时任局长张某甲在垃圾清运监督、承包费用拨付以及续签承包合同等方面给予关照,刘某某于2014年下半年、2015年中秋节前,两次到张某甲办公室分别送给张某甲价值5000元的购物卡,合计1万元,后该局与刘某某续签了合同并提高了相关费用。

(三)收受罗某某(叶集区**局原工作人员)现金1万元及价值5000元的购物卡

1.2008年至2016年间,原叶集区试验区**局工作人员罗某某经单位同意离岗创业。为了表示感谢并希望继续得到时任局长张某甲的关照,罗某某于2015年春节期间,以拜年为由到张某甲住处,送给张某甲现金1万元。

2.2019年8、9月份,叶集区进行干部轮岗交流。罗某某欲轮岗交流至叶集区**局工作,于是找张某甲帮忙并给予价值5000元的购物卡,张某甲同意帮忙,但因罗某某不符合轮岗到**局工作的条件而未果。后张某甲向叶集区**局负责人打招呼,罗某某顺利进入该局工作。

(四)索取和多次收受合肥**园林有限责任公司(后更名为**生态环境发展有限公司)经理张某乙财物 合计21.5万元

1.2015年,经时任局长张某甲安排,叶集试验区**局将城区七个道路绿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给合肥**园林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施工,项目主管单位均为叶集试验区**局。为了表示感谢并希望继续得到张某甲的关照,张某乙分别于2015年端午节前、2016年春节前、2016年中秋节前,先后三次送给张某甲现金、购物卡等物,价值合计4.5万元。

2.2017年1月,张某乙得知张某甲即将调离叶集区**局,为了能够及时取得工程款,来到张某甲办公室,请求张某甲给予帮助,张某甲同意并收下张某乙给予的1万元现金及烟酒等财物。后张某甲在离任前,签批拨付了部分工程款。 

3.2014年初,张某甲向张某丙借款15万元,约定月利息2.3分。2017年上半年的一天,张某乙到张某甲办公室,张某甲以亲戚经营资金困难为由,向张某乙借款15万元,张某乙当即答应。同年6月13日,张某乙向张某甲提供的胡某某(张某丙前妻)银行账户转款15万元,几天后张某甲向张某乙出具了借条。至案发时,张某甲未归还张某乙借款15万元。

4.2018年春节前,张某乙为了能够及时取得“**绿化工程”的工程款,请求张某甲向叶集区**局负责人打招呼,加快对该工程的**工作,张某甲答应并收下张某乙给予的现金1万元及烟酒等物。

(五)收受陈某某(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金18.5万元及价值5000元的加油卡

1.2015年11月份,陈某某欲承建**花园西路公厕中转站工程,因该工程建设单位是叶集试验区**局,陈某某便请求时任局长张某甲帮忙,张某甲表示同意,后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通过竞争性谈判顺利中标。为了感谢张某甲并希望继续得到张某甲的关照,陈某某于2016年4月到张某甲住处送给张某甲现金1万元及茶叶等物;于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到叶集城区一工地送给张某甲价值5000元的加油卡。

2.2017年1月份,陈某某经张某甲通知参加叶集区**路停车位铺装工程和**路道路土方回填工程投标,两项工程发包方均为叶集区**局,经竞争性谈判,陈某某顺利中标**路停车位铺装工程(后两项工程均由**建筑公司承建)。为了感谢张某甲并希望继续得到张某甲的关照,陈某某于2017年2月份的一天在约定地点与张某甲见面时,送给张某甲现金2万元。

3.2017年下半年,张某甲授意张某乙找叶集区**住宅小区的开发商朱某某(六安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意图由陈某某承接该小区土方运输工程,后经朱某某同意,双方于同年11月签订了书面合同。为了感谢张某甲并希望继续得到张某甲的关照,陈某某于2018年8、9月份的一天到张某甲办公室,以恭贺张某甲儿子考上大学为由,送给张某甲现金5000元;于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在约定地点与张某甲见面时,送给张某甲现金10万元;于2020年春节前的一天,在张某甲单位送给张某甲现金5万元。

(六)收受叶某某(个体经营户)现金5万元

2014年初,叶集区开展“三线三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叶集试验区**局为整治范围内的管理部门。2015年初,叶某某托其亲戚袁某某(叶集区**局工作人员)找时任局长张某甲,希望能够承包叶集城区“三线三边”**工程,张某甲同意并授意本局分管领导,将皖西路、花园路、史河路等道路的工程直接发包给叶某某。为了感谢张某甲并维系与张某甲的关系,叶某某于2016年5月份经袁某某转交现金5万元给张某甲。

(七)收受徐某某(江苏**照明器材有限公司六安地区销售负责人)价值6000元的购物卡

2016年上半年,徐某某欲购买叶集区**局淘汰的一辆高空作业车,请求时任局长张某甲帮忙,张某甲同意帮忙。徐某某于2016年夏天、2016年底,两次与张某甲在叶集城区约定地点见面时送给张某甲购物卡,价值合计6000元。

(八)收受吴某甲(深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负责人)现金1万元

2016年,吴某甲受公司指派到叶集区进行城市整体规划工作,针对叶集城区路灯能耗大的现状,向时任叶集区**局局长张某甲提出智慧路灯改造建议,得到张某甲认可。同年11月,张某甲将智慧路灯改造项目方案提交叶集区人民政府筹备组,经会议决定通过。2017年1月,吴某甲所在公司顺利中标采购项目。为了表示感谢,吴某甲于2017年1月的一天,送给张某甲现金1万元。

(九)收受王某某(叶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金1万元及价值5000元的购物卡

2017年初,叶集区根据省市要求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燃煤锅炉淘汰改造工作,由区**局负责监督管理。2018年上半年,时任局长张某甲等人对王某某的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使用燃煤锅炉,张某甲仅责令改正,而未依法予以处罚。为了感谢张某甲并希望继续得到张某甲的关照,王某某于2018年上半年的一天,到张某甲住处送给张某甲价值5000元的购物卡;于2018年夏的一天,以恭贺张某甲儿子上大学为由,到张某甲住处送给张某甲现金1万元。

(十)收受付某某(六安市**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金3万元及价值1万元的购物卡

2017年4月,六安市**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经过公开招投标,中标叶集区**项目。2019年3月,因机构改革和职能划转,该项目的管理部门由原区**局变更为区**局。为了尽快启动项目验收和调价机制,付某某找到时任局长张某甲,请求给予帮助,张某甲表示同意,并于2019年中秋节期间、2020年4月11日分别收受付某某给予的价值1万元的购物卡和现金3万元。

(十一)收受彭某甲(六安市叶集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金2万元 

2019年下半年,叶集区根据上级部署实施农作物**工程项目,该项目由六安市叶集区**有限公司承接实施,主管部门为叶集区**局,依照有关规定,该项目验收通过后可享受120万元专项奖补。为了尽快获得奖补资金,彭某甲于2020年1月初请求时任局长张某甲帮忙,张某甲答应并收下彭某甲送给的一红色塑料袋(内装现金2万元及“中华”牌香烟2条)。2020年4月13日上午,当纪检部门通知张某甲去谈话时,张某甲因心里害怕,将上述物品交给彭某乙(彭某甲亲属,叶集区**局局长),彭某乙于次日下午接受监察人员调查时,如实说明了相关情况,并主动上交了上述物品。

二、贪污犯罪事实

1.2013年至2014年间,经时任叶集试验区**局局长张某甲安排,该局工作人员吴某乙以“加油费”名义从单位报销1000元,用于支付张某甲个人手机话费,并在单位报销应由张某甲个人支付的餐费9900元,共计1.09万元。

2.2016年底,时任叶集区**局局长张某甲为支付张某丙15万元借款的利息,安排该局工作人员吴某乙,以支付“环卫绿化保洁费”和“二道河及公厕保洁经费”名义分别从单位报销1.7万元、2.15万元,合计3.85万元,除支付税款1500元外,其余3.7万元全部转入由吴某乙保管的罗某某的工资卡。2017年1月20日,张某甲安排吴某乙将其中3.2万元转入胡某某的银行账户,用于归还借款利息。

被告人张某甲被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后,如实交代了监察机关已掌握的上述贪污犯罪事实,且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未掌握的上述受贿犯罪事实,其近亲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72.921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监察人员依法扣押的现金、香烟等物证;

2.组织部门提供的张某甲任职文件,六安市叶集区**局、**局、**局等提供的相关工程项目资料,以及相关工程项目财务结算票据等书证;

3.证人张某乙、陈某某、彭某甲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其他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骗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张某甲利用职务之便,多次非法收受或者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敏

检察官助理:李延奎

2020年8月28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舒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1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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