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薛检二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704021974********,汉族,大学文化,原枣庄市**中心**,户籍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路**号,现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广场**别墅**室。2008年3月26日因涉嫌贪污罪被我院刑事拘留,2018年监察体制改革后,该案被移交枣庄市薛城区监察委员会,2020年1月21日,枣庄市薛城区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同年1月30日因涉嫌贪污罪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本院决定逮捕,同日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枣庄市薛城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20年3月28日、6月12日两次退回枣庄市薛城区监察委员会补充调查,分别于同年4月27日、7月1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1年5月至2007年12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担任枣庄市**中心**兼**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通过虚挂**科目“其他应收款、清算资金往来”填平其私自挪用公款的账面差额、藏匿会计资料等手段,多次挪用中心公款用于个人炒股、购买房产及车辆等。经审计,挪用公款共计18227532.77元。其中,2007年12月21日,被告人张某某将使用公款购买的股票全部清仓,将证券账户资金3397953.74元置于自己控制下携款潜逃,并在潜逃期间持续对证券账户操作交易。
以上,被告人张某某挪用公款14829579.03元,非法占有公款3397953.7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证人魏某某、渠某某、高某某等人证言,山东鲁扬会计师事务所鉴定报告,枣庄市**局情况说明,市**局财务结算中心对账单、财务记账凭证,张某某套现银行凭证、证券账户明细及凭证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 勇
检察员:刘晓童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薛城区看守所;
2.卷宗2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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