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021974********,汉族,高中文华,黄泥堡×××副主任,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住曲靖市麒麟区**镇**村委**村**号。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7月11日被曲靖市麒麟区监察委采取留置措施,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8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逮捕。
本案由麒麟区监察委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乙涉嫌诈骗罪、行贿罪、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第一次退回调查机关补充调查,调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日第二次退回调查机关补充调查,调查机关于2020年2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日、2019年12月17日、2020年3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涉嫌诈骗罪
2104年2016年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担任黄泥堡×××坡上村小组考烟科技员,兼任黄泥堡×××烟叶专业化分级队队长的职务便利,采取隐瞒事实真相,伪造、虚报烤烟专业分级人员人数、办理分级人员银行卡的方式套取烟叶站专业化分级人员劳务费40.128505万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4年专业化分级劳务费共计41.1062万元,其中实际发放18.1802万元,套取了22.926万元。套取的22.926万元被其缴纳村委会工作经费5.7092万元,用于办理分级工作伙食开支6.4万元,剩余的10.8168万元被张某某非法占有。
2.2015年专业化分级劳务费共计48.65万元,实际发放15.9536万元,套取了32.6964万元。套取的32.6964万元被其缴纳村委会工作经费1.5万元,用于办理分级工作伙食开支6.72万元,剩余的24.4764万元被张某某非法占有。
3.2016年专业化分级劳务费共计28.459581万元,实际发放15.354276万元,套取了13.105305万元。套取的13.105305万元被其用于补交2014年、2015年分级劳务人员工资税费2.67万元,用于办理分级工作伙食开支5.6万元,剩余的4.835305万元被张某某其非法占有。
(二)行贿罪部分
2014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张某某为谋取越州烟叶站黄泥堡烟点专业划分级队队长的岗位,分3次送给时任越州烟叶站副站长、黄泥堡烟点点长陈某某6万余元人民币,其中:2014年送给陈某某2万元;2015年送给陈某某2万元;2016年送给陈某某2万元。
(三)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部分
2014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为谋取黄泥堡烟点专业化分级队队长的岗位,分3次送给时任越州镇黄泥堡村党总支书记张某乙某7万元人民币。其中:2014年送给张某某3万元:2015年送给张某乙2万元;2016年送给张某乙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到案情况说明、违纪款收据、张某某、张某乙、陈某某身份信息材料、2014年、2015年、2016年考烟专业化分级人员劳务费用明细等;3.证人张某乙、陈某某、武某某、袁洪国等数十人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报劳务人数,套取考烟专业化分级人员劳务费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陈某某、张某某行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9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4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依法认定其在诈骗罪、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有自首情节,认定其有立功情节。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行为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特将被告人张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辉武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麒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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