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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贪污案)(认罪认罚案件适用)_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二部刑诉〔2019〕1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61963********,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汝南县,现住河南省汝南县**镇**村。

本案由汝南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9月9日移送至汝南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由汝南县公安局执行。

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某的儿子张某在广州跑出租能够享受到残疾人政策,于2011年1月份在汝南县民政局办理了一个三级残疾证。2012年1月份,被告人张某某明知其儿子张某(经鉴定张某不具有肢体三级残疾)没有残疾,却办理的有三级残疾证的情况下,为了使自己和妻子钱某能够享受到国家农村计划生育特别奖励扶助政策,利用其职务的便利伪造了群众座谈会记录、调查报告、村研究审议记录等虚假材料,申领了计划生育特别奖励扶助资金,从2012至2018年累计领取扶助资金79200,用于自己家庭生活开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且已全部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玉娥

2019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已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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