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贪污案)(公开版)_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岷检一部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429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原岷县****村党支部书记,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岷县,捕前住甘肃省定西市岷县********号,无前科。因涉嫌贪污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0日被岷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岷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7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贪污退耕还林补助款及其他惠农资金38251.03元

2003年岷县**镇**村实施退耕还林过程中,时任村党支部书记的陈某甲在其儿子陈某乙名下虚报退耕还林面积9.3亩,村主任杨某甲在其女儿杨某乙名下虚报退耕还林面积8.9亩,村文书王某甲在其儿子王某乙名下虚报退耕还林面积9.3亩,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款。2006年被告人张某某当选为岷县**镇**村党支部书记后,要求将虚报的退耕还林补助款归村上开支。2009年全县统一将惠农资金通过“一折统”发放,时任村党支部书记的张某某在协助蒲麻镇政府为群众在批量办理、发放“一折统”过程中,将陈某甲、杨某甲、王某甲的“一折统”截留,并陆续将其中虚报骗取的国家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及其他惠农资金领取归个人使用。

     1.2009年4月17日至2016年6月29日期间,张某某共领取陈某甲“一折统”账户中的资金17238元,其中退耕还林补助资金6943.82元、救灾补260元、其他惠农资金10034.18元。

2.2009年4月17日至2017年7月4日期间,张某某共领取王某甲及其儿子王某乙“一折统”账户中的退耕还林补助资金10255.67元。

3、2009年4月17日至2019年8月24日期间,张某某共领取杨某甲“一折统”账户中的资金10747元,其中退耕还林款10245.21元、救灾补260元、其他补助241.79元。2020年6月16日从张某某家扣押该存折,账户余额10.36元。  

   (二)贪污农村居民低保金、救灾补助及其他惠农资金116589.88元

被告人张某某在2009年全县惠农资金“一折统”批量开户过程中,利用担任村党支部书记的职务之便,在该村迁出户籍的村民宋某某及外出务工的陈某丙、杨某丙、郭某某四户人员不知情的情况下,确定为低保户,并以上述四人的名义办理“一折统”,骗领低保金、救灾补助及其他惠农资金归其使用。

1.2009年4月11日至2019年8月23日期间,张某某通过宋某某“一折统”账户骗领资金34577.88元,其中低保金24045元、救灾补520元、社救补600元、其他惠农补助资金9355元,账户余额57.88元。

2.2009年4月11日至2015年2月6日期间,张某某通过陈某丙“一折统”账户骗领资金56047元,其中低保金38658元、救灾补8360元、社救补600元、其他惠农补助资金8429元。陈某丙妻子刘某某得知其家是低保户后经多次索要,张某某于2016年1月份将该“一折统”及13000元现金退还给刘某某,剩余43047元被张某某侵吞。

3.2009年4月11日至2015年3月19日期间,张某某通过杨某丙“一折统”账户骗领资金32280元,其中农村低保金21054元、社救补600元、救灾补520元、其他惠农补助资金10106元。杨某丙妻子赵某某得知其家是低保户后经多次索要,张某某于2016年11月份将该“一折统”及4000元现金退还给赵某某。2009年至2016年间,张某某为杨某丙、赵某某夫妇交纳养老保险金1000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860元,向杨某丙退还现金5000元,剩余21420元被张某某侵吞。

    4.2009年4月11日至2015年8月22日期间,张某某通过郭某某“一折统”账户骗领资金33545元,其中低保金22161元、救灾补2230元、社救补450元、其他惠农补助资金8704元。郭某某经多次索要后,张某某于2016年6月份将该“一折统”及16000元现金退还给郭某某,剩余17545元被张某某侵吞。

   (三)贪污“7.22”灾后重建补助资金40000元

2013年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其担任**镇**村党支部书记的职务之便,将元草村“5.10”灾后重建户刘某乙重复申报为“7.22”灾后重建户,骗取灾后重建房屋补助款40000元。

以上由被告人张某某骗取的公款共计194840.91元,其中救灾款52150元、低保金66058元、其他资金76632.9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存折一本;

2.户籍证明、退耕还林花名册、低保金花名册、“7.22”灾后重建花名册、银行交易明细、取款凭证等书证;

3.证人陈某甲、王某甲、杨某甲、毛某某、郭某某、杨某丙、赵某某、刘某某、杨顺进、尚某某、秦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担任岷县**镇**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职务之便,骗领退耕还林补助款、救灾款、社会救助补助款等公款,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英凤 

2020年7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补查材料37页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