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托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501221962********,汉族,初中文化,案发时系托克托县**镇**村党支部书记,户籍地托克托县**镇**村**组**号。
本案由托克托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被告人张某某任托克托县某某镇某某村党支部书记。同年,内蒙古大唐国际托克托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唐托电)铁路扩能改造,需征用某某村土地,张某某协助托克托工业园区管委会、托克托县新营子镇人民政府参与此次征地工作,主要负责丈量土地、沟通征地相关事宜及发放征地补偿款等工作。在征地过程中,张某某和被补偿村民小组村民刘某某、高某某商议,张某某去争取之前因大唐托电铁路过水涵洞修建较窄导致某某村某某队某某组机电井被淹的补偿款,张某某提出,待争取到机电井补偿款后,使用部分补偿款抵销其在争取机电井补偿款过程中所产生的花销,刘某某、高某某同意。征地结束后,大唐托电给予250000元补偿。2015年某某村某某队某某组村民要求报销250000元补偿款用来打井,在报账过程中,张某某找到刘某某、高某某,要求待250000元补偿款报销出现金后,解决其在争取机电井补偿时的花销。后经张某某、刘某某、高某某协商,同意在250000元补偿款中拿出65000元给张某某,张某某将65000元机电井补偿款据为己有。之后因为打井经费不足,刘某某、高某某与张某某商议,由张某某拿出5000元用于打井,张某某同意。在托克托县监察委员会对张某某经济问题调查期间,张某某于2019年6月,将涉及的案款60000元主动退缴托克托县监察委员会。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协助托克托工业园区管委会、托克托县新营子镇人民政府征地的职务便利,以索要补偿款抵销其开支的名义侵吞65000元公款据为己有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青林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3册,光盘3张,证人名单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