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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贪污案)_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二部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张本伦,男,汉族,1964**月**出生,初中文化身份证号3424221964********,2002年5月任寿县**镇**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2005年4月任**村党支部书记,2008年4月任**村党总支书记2020年6月12日,被免去**村党总支书记,现住寿县**镇**街道**派出所西20米因涉嫌贪污罪,寿县监察委员会于2020年5月9日决定对张本伦采取留置措施;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决定对其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决定对其逮捕,次日由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徽省寿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本伦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1年,被告人张本伦将陶**、殷**约至其家中,经商议后决定以三人名义用**村未种植粮食的710亩滩涂地申报粮补。2011年至2013年,三人虚报国家粮食补贴款共计229500元,其中张本伦获得134228.9元。直到2014年,国家审计署西安特派办审计发现存在虚报粮补后,三人才将上述虚报的粮补款退缴。

二、2014年3月,被告人张本伦在国家审计署西安特派办审计时已经告知**村未种植粮食的710亩滩涂地不符合申报粮补的情况下,仍以自己名义从中虚报423亩粮补,套取56628.7元综合补贴和4230元大户补助款。该粮补款发放后被张本伦用于个人支付。

三、2004年,被告人张本伦承包**集镇**村115亩经济田用于退耕还林。2009年,被告人张本伦在该115亩经济田未实际种植粮食的情况下,仍以王某某、张某甲、程某某、张某乙的名义虚报粮补。2009年至2016年,被告人张本伦以上述4人名义领取粮补款共计102636.4元。该粮补款发放后被张本伦用于其个人支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银行交易凭证、户籍证明、**发(2005)22号文件、**发(2008)27号文件、**发(2011)95号文件、**发(2014)56号文件、**发(2018)118号文件、寿纪(2020)82号文件、粮补清册等书证。

2.证人陶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殷某某、王某某、程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张本伦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本伦在担任村党总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以虚报冒领的方式,单独骗取国家粮食补贴款163495.1元;伙同他人骗取国家粮食补贴款229500元,其中个人分得134228.9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洪鹏程

2020年6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张本伦现羁押于寿县看守所。

2.随起诉书移送卷宗肆册。

3.换押证壹份。

4.寿纪(2020)82号关于给予张本伦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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