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贪污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刑诉〔2019〕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71963********,壮族,高中文化,原系**县**乡**村党支部书记,2000年至2017年8月兼任**村主任,住**县**乡**村**屯**号。因涉嫌贪污罪,2018年11月29日被**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那坡县监察委侦查终结,经百色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8日,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担任**县**乡**村主任的便利,未经本屯群众大会同意,擅自向**县**局提交《关于追补**屯公益林补助资金的报告》,要求追补**屯六户共708亩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并在报告上伪造**屯其岳母苏某甲、其同母异父的弟弟黄某某,其爱人何某甲的弟弟何某乙、何某丙、何某丁和本屯群众梁某某签字和按手印,并盖上**县**乡**村委会公章。同年8月28日以上述六人名义将伪造的“委托书”委托其岳母苏某甲(已故)到**县**保护区办理生态公益林补偿金,并盖上**县**乡**村委员会公章。2016年9月27日,**县**保护区将**屯708亩生态公益林的2013-2015三个年度的补偿资金,每年10443元共计31329元(10443×3)人民币拨入苏某乙**县信用社账户账户6391012622******上;2017年1月9日,**县**保护区将**屯708亩生态公益林的2016年度的补偿资金10443元拨入苏某甲**县信用社账户账户6391012622******上;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将骗取**屯2013-2017年度生态公益补偿资金52215元人民币退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身为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伪造申请材料,以其岳母苏某甲名义骗取生态公益补偿资金52215元人民币归个人所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外,**县纪律监查委员会所暂扣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贪污的款项52215元人民币应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百色市田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秋果

2019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77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