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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贪污案)_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赞检一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3321972********,汉族,群众,初中文化,赞皇**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住********因涉嫌贪污罪,经赞皇县监察委员会决定,于2020年8月21日被采取留置措施。经赞皇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5日由赞皇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赞皇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赞皇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至2017年2月,赞皇县**公司职工张某某利用收取南海苑小区水费的职务便利,私自为南海苑小区开通自来水,将收取的33200元水费据为己有。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并主动全额退缴涉案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证明、人事档案材料、赞皇县水利局证明、赞皇绿色晖泽水务有限公司证明、前科证明;

2.赞皇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批准设立建筑设计室等机构的批复》、赞皇县水务一体化项目资料、南海苑小区水费交纳账目及记账凭证;

3.证人郭某甲、郭某乙、杜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卫中

                                   2020年10月14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赞皇县**乡**村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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