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蒲城县院公诉刑诉〔2016〕19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2819*************,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2000年1月至今担任罕井镇**村村会计;2010年9月至今担任**村支部委员;2012年3月至今担任**村村委会委员;2009年10月至12月任罕井镇渭清路北段宽幅林带建设工程土地租赁面积丈量核定工作小组成员,罕井镇十八届人大代表。住陕西省蒲城县罕井镇**村**组,2016年3月18日因涉嫌犯有贪污罪被我院反贪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蒲城县人民检察院反贪部门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10月份蒲城县政府决定实施渭清路北段宽幅林带工程建设,该项工程涉及罕井镇山东村、弥家村、唐王村和罕井村。根据县上文件,渭清路北段宽幅林带工程用地租赁按照每亩每年450元的标准付给占地用户,并根据各年度检查验收情况实行一年一付,租用期10年。工程实施前三年按照每亩每年50元的标准,给乡村(4:6)的比例支付管理费用。渭清路北段宽幅林带工程建设租地费用由县财政局列入年度预算,由各镇负责面积丈量及造册登记工作,林业部门负责资金发放,资金发放实行“直通车”制度,由县财政局统一为农户制卡,资金直接到户、到村。
罕井镇政府按照要求,决定由此前成立的罕井镇林权改革工作小组为该镇渭清路北段宽幅林带工程建设用地丈量核定工作小组,时任**村会计的被告人张某某与其他三名村干部被抽调到镇政府为该工作小组成员。在丈量、核定罕井镇山东村渭清路北段宽幅林带土地租赁面积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本人既是**村会计又是渭清路北段宽幅林带土地租赁面积丈量核定工作小组成员的职务便利,给自己虚报了19.4亩 宽幅林带土地租赁面积,从2009年10月至2016年3月案发时共骗取国家土地租赁费43650元,用于其家庭日常开支。案发后该款项全部追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与辩解;2、证人李某甲、马某某、李某乙、郭某某、史某某、弥某某、李某丙、李某丁、刘某某、张某某、安某某、校某某的证言;3、书证;4、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任罕井镇山东村会计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的渭清路北段宽幅林带土地面积丈量和核定工作中,利用自己既是村会计又是罕井镇宽幅林带土地租赁面积丈量核定小组成员的职务便利,骗取国家土地租赁费43650元,侵吞归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蒲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武根虎
2016年11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三册、录音录像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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