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18〕18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79********,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东县**区**居委会**室,现住肥东县**镇**园**栋**室。2014年6月12日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2017年10月13日因涉嫌贷款诈骗罪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0月27日因涉嫌骗取贷款罪经本院批准被肥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肥东县看守所。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贷款诈骗罪,于2017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7年12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2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3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5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2018年4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8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对侯某某、钟某某、白某某、蔡某某、刘某某、刘某甲等人称能从银行帮忙贷款。2011年8月18日,张某某用杨某某身份证注册登记的肥东县**建筑装潢材料销售部与合肥**商贸有限公司签订一份购买钢材的虚假购销合同,安排杨某某等人以杨某某的名义,用侯某某、钟某某、白某某等人的房产做抵押,从安徽肥东农村合作银行光大支行贷款300万元,贷款期限一年。2011年12月7日,张某某用张某某身份证注册登记的肥东县**建材装潢材料销售部与安徽**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一份购买钢材的虚假购销合同,安排张某某等人以张某某的名义,用蔡某某、白某某、刘某某等人的房产做抵押,从安徽肥东农村合作银行光大支行贷款500万元,贷款期限一年。贷款下来后,张某某一直对侯某某、钟某某、白某某、蔡某某、刘某某、刘某甲等人谎称贷款没有下来。2012年12月18日,安徽肥东农村合作银行光大支行起诉侯某某、蔡某某等人,要求侯某某、蔡某某等人归还此800万元贷款,侯某某、蔡某某等人才知道他们委托张某某办理的贷款安徽肥东农村合作银行光大支行早已放贷,此800万元被张某某等人取走。案发后,该800万元贷款尚未归还银行。其中,300万元的贷款被张某某使用及归还其欠江某某的借款;500万元的贷款中200万元被张某某用于归还其欠沈某某的借款、260万元转入被张某某掌握的其公司会计杨某某的银行卡中归张某某使用,张某某将260万元中的130万元用于归还欠姚某某的借款、100万元用于归还欠汪某某的借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大额贷款申请书,安徽农村合作金融房地产抵押清单,建筑材料购销合同,安徽肥东农村合作银行个人借款合同,提款申请书,银行交易明细,人口信息,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杨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侯某某、白某某、蔡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他人让其帮助从银行贷款提供的房产做抵押,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诈骗银行的贷款,用于偿还借款及个人使用,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本次犯罪系在缓刑考验期满前发现未被判决的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七十七、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永嵩
2018年6月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肥东县看守所;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