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公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3131974********,汉族,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镇**村**桥**附**号,现住址湖口县金砂湾宾馆旁出租房。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湖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被湖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0月31日经九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现羁押于湖口县看守所。
本案由湖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赌博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4月26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赌博罪
1、2019年8月22日23时许,在湖口县金砂湾梅兰口夜宵城张某甲棋牌室内,张某甲组织黎某某、邓某某、李某乙、刘某某等二十一人以打麻将和“滚筒”方式赌博,湖口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赌资15000余元。
2、自2018年开始,张某甲组织廖某甲、廖某乙、张某乙、姚某某、甘某某、黄某某等人六次在湖口县**安置区**栋**室及该安置区的多个安置房内以“斗牛”形式赌博(斗牛的规则是:四个人坐桌子,两种玩法,一种是轮流坐庄,开始一个人做庄,三个人是闲家,如果庄家的钱没了就下庄,下个人就接着坐庄,具体操作是每人发5张扑克玩斗牛,从牛1到牛6不翻倍,牛7到牛9翻2倍,牛牛到五花都是3倍。如果庄家封庄,张某甲就可以从中抽取5%-10%的水钱;还有一种玩法是坐铁板庄,就是一个人一直坐庄,如果庄家抓了牛牛就抽水钱,抽100块钱,如果庄家的钱低于500元则不抽钱,如果是闲家抓了一个牛牛,就抽50元。其他没有坐花的人可以在闲家的位子上滴麻油,闲家抓了牛一样可以分钱。)在组织斗牛活动中张某甲除邀集人赌博外,还亲自提供开车接送、发放码牌等服务,张某甲共抽水获利一万余元。
二、寻衅滋事罪
2017年开始,在湖口县金沙湾一带,张某甲为催收发放的高利贷款及利息和邀集他人打牌,多次殴打他人。
1、2017年6月份的一天,张某甲为向被害人廖某丙催收高利贷款及利息,对廖某丙进行殴打。
2、2017年7月份的一天,张某甲为继续向廖某丙催收高利贷款及利息,在湖口县金沙湾钢铁厂宿舍门口开车撞击廖某丙,被廖某丙躲开了,后张某甲将廖某丙拉到车内进行殴打。
3、2017年7、8月的一天,张某甲为向廖某丙催收高利贷款及利息把廖某丙带到湖口县金沙湾钢铁厂4号门对面的停车场,对廖某丙进行殴打并阻止其正常上班,在厂区门口引起群众围观,造成了一定的混乱。
4、2018年下半年的一天,在湖口县金沙湾张某甲棋牌室门口,张某甲因被害人廖某乙没去其开设的棋牌室打牌,对廖某乙进行殴打。
2019年8月22日晚,湖口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张某甲等人赌博后,将张某甲口头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22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廖某甲、张某乙、姚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廖某丙、廖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廖某丙、廖某甲等人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一人犯有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张某甲判处赌博罪,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寻衅滋事罪,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口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柳林
2020年4月30日
附:1.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散页若干。
2.《认罪认罚具结书》附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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