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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赌博案、故意伤害案)_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城检公诉刑诉〔2019〕348号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鸭某某),197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202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嘉峪关市建设路**街区**号楼**单元**号,现住嘉峪关市建设路**街区**号楼**单元**因组织赌博,于2013年9月7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雄关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叁仟元;因殴打他人,于2018年7月2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长城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叁佰元;因殴打他人,于2018年11月28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长城分局建设路派出所罚款叁佰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4年9月26日被嘉峪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于2004年7月18日刑满释放;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6年4月6日被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10 24日被嘉峪关市公安雄关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1月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2日经本院决定,于次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雄关分局逮捕

本案由嘉峪关市公安局雄关分局、嘉峪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分别于2019年11月1日、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赌博罪

1.2013年9月初,被告人张某某以获利为目的,雇佣张某甲、“胡某某”等人放哨,组织简某某、成某某、郭某某等三十余人,在嘉峪关市河口西路炮团东门向北500米处一平房内,以“推饼子”的方式聚众赌博一周,并抽头渔利,非法获利较大。

2.2018 年7月18日晚至19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以获利为目的,雇佣马某某等赌场服务人员,组织刘某某、郭某甲、孙某某等多人,在嘉峪关市新城镇野麻湾村北侧戈壁滩搭建临时帐篷,以“摇碗子”的方式聚众赌博,并抽头渔利,非法获利较大。

2019年5月9日,嘉峪关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民警将被告人张某某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简某某等21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辨认笔录。

二、故意伤害罪

2019年8月9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因被害人李某某多次到其经营的位于嘉峪关市**小区西门的餐厅和“**KTV”寻找他人,对被害人李某某心生不满,继而在“**KTV”门口,脚踢被害人李某某,致被害人李某某脾脏挫伤伴包膜下血肿、肾挫伤伴包膜下血肿、左侧第九肋骨骨折。2019年10月8日,经嘉峪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2019年10月24日,嘉峪关市公安局雄关分局五一路派出所办案民警将被告人张某某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诊断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龚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其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实施故意伤害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对故意伤害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对故意伤害罪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对故意伤害罪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以赌博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志龙

                                20191216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嘉峪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取保候审决定书》复印件1份、《逮捕决定书》(副本)复印件1份、《逮捕决定书》(回执)复印件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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