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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赌博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1093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211986********,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2月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张鸿,广东合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1年始,被告人张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口**商场内非法接受他人现金投注香港六合彩。至案发日,其每年约接受投注80期,每期约接受投注500元,非法接受投注额累计5万元以上。

2020年1月2日晚,张某某在该商场内非法接受他人投注六合彩被当场抓获,并当场查获六合彩投注单据12张及非法投注六合彩的梁某某等四名参赌人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梁某某、曾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18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自己坐庄非法接受3人以上投注六合彩,聚众从事地下六合彩赌博,赌资累计达5万元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景芳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南海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本案扣押款物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详见扣押清单;

4.《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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