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宾检刑检一刑诉〔2020〕23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125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宾县**乡**港, 住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宾县**小区**区**单元**室。2019年10月1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被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被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秋季,在宾县宾州镇龙广洗浴对面一个地下室内,被告人张某某帮助郭某某组织多人以推“二八杠”的形式进行赌博,抽红人民币5,000余元,分得抽红款人民币1,000元。
经侦查,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10月19日到宾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
2.证人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同案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抽头渔利人民币5,000元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自首,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六个月有期徒刑,可依法适用缓刑,并处人民币20,000元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金山
检察官助理:于 淼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宾县**小区**区**单元**室;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供述,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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