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一部刑诉〔2019〕365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8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镇**村**庄**组,住址同上。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民警抓获,次日被该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5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租赁的驻马店市驿城区**小区**号楼**单元**楼**户的民房内开设赌场,并安装监控设备,购买赌具和筹码。张某某还雇佣崔某某、宋某某两人在赌场内提供服务,并多次组织李某某、金某某、杨某某等人在赌场内以“打麻将”、“斗地主”的方式赌博,张某某从中抽头获利,截止2019年10月9日被公安机关查获时,被告人张某某共非法获利7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开设赌场,获利7000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浩然
(院印)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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