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4303号
被告人张某某(自报),女,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3026197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案发前在东莞市**镇**村**厂对面经营**便利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镇**村**。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自2019年3月份开始在其位于东莞市**镇**村**便利店内通过微信投注和打电话下单的方式,帮上家**批发部老板吴某甲(另案处理)收受其他人的非法“六合彩”投注,并从中获利。每期开码后,张某某通过扫上家吴某甲提供的微信二维码支付结算后的投注额。至今,张某某共收受投注约40期,投注赌博人员达10多人,收受的六合彩投注额共计人民币约11万元,获利约4000元。
2019年6月27日22时30分许,公安机关在上述**便利店抓获被告人张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手机物证,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钟某某、吴某乙等证人的证言,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能够如某某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锡银
2019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三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款物清单一份。
4.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5. 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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