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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赌博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84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4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镇**村**号。因涉嫌犯有赌博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起,被告人张某某佛山市南海区**镇**店内非法接受衷某某、熊某某韦某某等多名赌博人员投注六合彩号码,并根据六合彩开奖情况自行对投注的中奖人进行赔付。张某某共非法接受六合彩投注约50期,共接受六合彩投注金额约 50万元。同年12月17日,民警当场抓获正在接受六合彩投注的张某某和投注人员十多人,起获投注码单一批、扣押赌资1414元。张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衷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2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罗铭财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在南海区看守所;

2卷宗6册、光盘1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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