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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赌博案)_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临检二部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青山胖子”,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41977********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住杭州市临安区**街道**村**号。2008年9月27日因赌博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行政拘留3日。2015年6月1日因赌博被临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3日。2018年3月2日因赌博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行政拘留11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2019年11月13日因赌博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行政拘留3日。因本案于2020年8月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初至8月4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为非法牟利,在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金辉大酒店、广场路、锦江路、望湖花园、小西门、白天鹅酒店等地,采用麻将牌赌“筒子功”的方式聚众赌博16场,抽头获利人民币10000余元。

本案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阮  非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临安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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