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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赌博案)_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一部刑诉〔2020〕171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83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杭州市富阳区**乡**村**号。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9月17日被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19年5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上旬至3月底间,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孙某甲、孙某乙(均已判决)组织、招引赌博人员何某某、孙某丙、徐某某等人在本市富阳区富春街道**路**号**棋牌室,采用扑克牌以“梭哈”的方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取头钱人民币15 000元左右。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组织他人聚众赌博,一年内抽头获利5 000元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琰婷 

     2020年8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188********)现住原处;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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