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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赌博案)_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桦检一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5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桦甸市,住桦甸市**街道**住宅楼**号楼**单元**室,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2月30日被桦甸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涉嫌赌博罪,经桦甸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桦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退回桦甸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5月11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28日、2020年6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在桦甸市**牛场,明知涉案人员卢某某组织赌博而为卢某某提供赌资人民币10000元。卢某某组织赌博抽头渔利人民币6000元。

2018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在桦甸市**街道**住宅楼其经营的麻将馆内,明知卢某某组织赌博而为卢某某提供赌资人民币10000元。卢某某组织赌博抽头渔利人民币1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案件提起及抓获经过;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证人卢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王某某、姜某某证言;

三、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

四、鉴定意见:吉林雾凇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五、辨认笔录:辨认人员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琳琳

2020年6月2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讯问视频光盘1张。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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