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金检一部刑诉〔2020〕Z13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4197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街道**号,现住汕头市潮阳区**街道**路**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4月28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8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7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30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张某甲有权申请回避、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有权申请非法证据排除,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初,被告人张某甲从同案人许某某(另案起诉)处获得两个香港六合彩外围码赌博网站及会员账号并进行投注赌博。从2018年5月底至2019年4月27日期间,被告人张某甲为非法牟利,收受他人六合彩投注后,再投注到许某某提供的两个会员账号里,从中抽头渔利。期间会员账户有所变动,同案人许某某最后提供给张某甲的两个会员账号为:“**”赌博网站(网址77.********)的会员账号la****,以及“**”赌博网站(网址http://31.hs828.u********)的会员账号gk****。
从2018年5月底至2019年4月27日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先后收受陈某甲(“**”)、李某某(“**”)、彭某某(“**”)、“**、“**”、“**”、“**”等人投注香港六合彩外围码投注额共计约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张某甲从上述la****、gk****会员账号中按3%的比例一共抽头渔利约人民币5000元。在此期间,具体投注情况如下:
1、陈某甲(“**”)每期投注人民币1100元至10000元不等,平均每期投注人民币5000元,期间总投注额约人民币150000元;
2、李某某(“**”)每期投注人民币约300元,期间总投注额约人民币5000元;
3、彭某某(“**”)每期投注人民币约150元,期间总投注额约人民币5000元;
4、“**”每期投注人民币20、30元,期间总投注额约人民币1000元;
5、“**”每期投注人民币30元至600元不等,平均每期投注人民币约250元,期间总投注额约人民币25000元;
6、“**”每期投注人民币20、30元,期间总投注额约人民币1000元;
7、“**”每期投注约人民币300元,期间总投注额约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张某甲与许某某、陈某甲(“**”)等人通过现金和银行转账方式交收赌款。
2019年2月春节后的一天,被告人张某甲和朋友在汕头市金平区**路**酒楼吃饭期间,接受六合彩投注人员陈某甲(“**”)和李某某(“**”)打电话和发微信投注六合彩,张某甲用手机登陆“**”或者“**”赌博网站的会员账号进行投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办案说明,犯罪嫌疑人的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取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清单,同案人许某某刑事判决书,相关辨认材料;
2、证人陈某甲、李某某、彭某某的证言;
3、同案人许某某的供述;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 玉 云
检察官助理 黄 睿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量刑建议书;
3、本案案卷叁册;补充材料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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