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刑一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涟水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张某某曾因赌博行为,于2019年3月6日被涟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0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涟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 年3 月23 日夜,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集董某某、路某某、万某某、高某某、何某某等人在其家中,用麻将以“二八杠子”的方式赌博,赌资人民币56500元,被告人张某某抽头渔利人民币600元。
2.2019 年3 月24 日夜,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集万某某、高某某、何某某、汪某某、路某某、何某某等人,在位于涟水县**镇**村**组张某某家中,用麻将以“二八杠子”的方式赌博,赌资人民币51140 元,被告人张某某抽头渔利人民币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董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承认指控的罪行,自愿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海峤
检察官助理:任正雷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被取保候审于住所;
2. 全部案卷材料2册及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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