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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赌博案)_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镇检刑诉〔2020〕114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903197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街道**村**号因赌博,于2015年4月13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分局行政拘留10日,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2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被告人张某某、陈某甲(另案处理)以营利为目的,合伙在镇海区**街道**号楼1楼棋牌室内,采用平板电脑、手机上网等方式,招揽刁某某、何某某、章某某等多名赌客,使用陈某甲提供的账号在亚联娱乐网站上进行百家乐赌博,并从赌博网站返水获利,陈某乙(另案处理)提供部分管理、存取赌资、计算、转交返水等帮助。2019年1月底,被告人张某某退出与陈某甲的合伙,但仍帮助陈某甲在上述赌博网站上分,陈某乙继续提供部分管理、存取赌资等帮助,陈某甲继续采用以上方式招揽赌客进行赌博直至2019年10月16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查,上述赌博行为涉及赌资人民币30余万元,获取赌博网站返水7万余元。     

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1月1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网站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清单、银行明细、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刁某某、何某某、胡某甲、胡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同案犯陈某甲、陈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刑事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奕华

2020年728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镇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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