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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赌博案)_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21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31975********,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浙江省安吉县**镇**村**自然村**号。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安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中旬至2019年11月20日间,被告人张某某在位于安吉县**镇**村**自然村**号的家中,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多人以采用扑克牌打“梭哈”的形式聚众赌博。张某某从中抽头渔利约人民币一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退缴赃款人民币一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检查证》、《人口信息》、《扣押决定书、清单》、《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尚某某、谢某、朱某、程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5现场照片、辨认照片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具有认罪认罚并有退赃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其量刑为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昕

2020年3月13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159******);

2.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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