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起,被告人张某某在深圳市光明区塘尾社区***路***号一楼麻将馆内,接受李某某、胡某某等人非法投注“香港六合彩”,从中抽成牟利。2019年11月7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张某某、参赌人员李某某抓获归案,当场缴获赌博记录单一张及作案手机两部。经查,张某某涉及赌资合计人民币527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记录单照片等;2.书证:扣押清单,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恒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涉案手机、记录单扣押于公安机关。
4.检察机关讯问笔录复印件。
5.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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