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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赌博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1207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7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商城县**镇**小**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起,被告人张某某在深圳市光明区塘尾社区***路***号一楼麻将馆内,接受李某某、胡某某等人非法投注“香港六合彩”,从中抽成牟利。2019年11月7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张某某、参赌人员李某某抓获归案,当场缴获赌博记录单一张及作案手机两部。经查,张某某涉及赌资合计人民币527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记录单照片等;2.书证:扣押清单,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恒

202042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涉案手机、记录单扣押于公安机关。

4.检察机关讯问笔录复印件。

5.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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