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某某检二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83197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洪湖市,住洪湖市**街道**路**号**单元**层**室。因涉嫌赌博罪,于2015年3月10日被洪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洪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9日被洪湖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洪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赌博罪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9日22时许,刘某甲(已判刑)邀约被告人张某某以及陈某某、刘某乙(已判刑)等六十余人在本市**管理区**宾馆**楼开设赌场,采取摇骰子方式进行聚众赌博。当晚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收缴赌资三十五万三千二百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2.证人龚某某、陈某某、徐某某、甘某某等22人证言;3.现场勘查笔录、检查笔录及辨认笔录;4.被告人张某某及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赢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小妹
2020年6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于洪湖市**街道**路**号**单元**层**室,联系方式13972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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