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甘肃省榆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以来,杨某某(已判刑)、刘某甲(已判刑)组织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刘某乙、王某某等十余人多次在榆中县**镇**村**社刘某甲的麻将馆内使用采用纸牌十点半、摇骰子猜单双的方式进行聚众赌博,涉案资金达十余万元,从中抽头渔利达5000元以上。被告人张某某多次参与赌博并以“点子公司”的形式为赌博提供资金支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点子公司的形式为赌博提供资金支持并参与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自愿接受刑事处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于雪燕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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