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赌博案)_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21978********,高中文化程度,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天水市麦积区****小区****单元**现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号,无业。2019年6月28日因涉嫌赌博罪被榆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榆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以来,杨某某(已判刑)、刘某甲(已判刑)组织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刘某乙、王某某等十余人多次在榆中县**镇**村**社刘某甲的麻将馆内使用采用纸牌十点半、摇骰子猜单双的方式进行聚众赌博,涉案资金达十余万元,从中抽头渔利达5000元以上。被告人张某某多次参与赌博并以“点子公司”的形式为赌博提供资金支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点子公司的形式为赌博提供资金支持并参与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自愿接受刑事处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雪燕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