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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赌博案)_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一部刑诉〔2021〕2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91969********,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岷县******社住景泰县**村租房。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景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5日被景泰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景泰县看守所。

本案由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先后在其租住的景泰县**乡**村彩钢房内、**村**组**号平房内提供扑克牌、麻将等赌具以及香烟、方便面、饮料等物品,多次组织建顺煤矿工人唐某某、胡某某、梁某某等四十余人以扑克牌“炸金花”、“十点半”,麻将“推饼子”的方式进行赌博,赌资1673800余元,被告人张某某从中抽头渔利约1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麻将一副、扑克牌五副;2.情况说明、王某某等人的微信交易明细、归案说明等书证;3.证人唐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6.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多次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佑焕

书记员:武晓燕

2021年2月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景泰县看守所。

2.案卷2册,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及量刑建议书各1份。

    4.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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