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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赌博案)_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鼓检一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2198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福州**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江县**镇**村**路**号**单元,现住福州市台江区**号**宿舍**号楼**单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12月,被告人张某某伙同陈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在福州市鼓楼区**路**号**小区**楼**单元,由被告人陈某甲通过购买福州市区**、**等8家体育彩票店,以设置高赔率吸引顾客进行体育彩票私下投注,后由被告人张某某、陈某甲等人通过手机微信“报码”的方式进行赌博,经查明,自2019年8月26日至2019年12月24日,共接受各彩票店参赌人员投注约1104723元人民币。被告人张某某从中共获得工资及分红约4.3万元。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12月2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其家属已退出非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手机照片及赔率介绍表等;

2.书证:福州市公安局洪山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情况说明,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

3.证人颜某某、陈某乙、王某某、林某某、胡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某和同案犯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福州市公安局洪山派出所出具的提取笔录,被告人张某某对同案被告人陈某甲、证人王某某照片、微信群成员、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闹钟、赔率介绍表、投注情况的统计等内容的辨认,同案犯陈某甲对被告人张某某,证人王某某照片、微信群成员、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闹钟、赔率介绍表、投注情况的统计等内容的辨认,证人陈某乙对被告人张某某、陈某甲、证人王某某、照片、微信群成员、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赔率介绍表的辨认,证人王某某对被告人陈某甲、张某某照片、对微信群成员、聊天记录的辨认,证人林某某、胡某某对被告人陈某甲照片的辨认;

6.电子数据: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提供的从被告人张某某的工作手机上下载的微信群成员、聊天记录等截图及投注情况的统计。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陈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私自提高体彩赔率,聚众赌博,经查明的赌资金额达110余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家属退出全部非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剑荣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的名单。

4.非法所得人民币4.3万元随案移送。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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