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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赌博案)_突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突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突检一部刑诉〔2020〕Z106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2241971********,蒙古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突泉县,住内蒙古兴安盟突泉县******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内蒙古兴安盟突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9日被内蒙古兴安盟突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突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中旬至2020年9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手机微信名为“向往”,微信账号为“**”和“**”的微信,分别组建两个微信群,组织群内成员进行网上赌博,从中非法获利5000元人民币。截至案发,一共有20人因参与网上赌博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清单等;

2.书证: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等;

3.证人杨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户籍信息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突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丽丽

检察官助理:刘颖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突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电子卷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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