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隽检刑诉(2020)23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2196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湖北省**县**镇**路**号*栋**单元**室。2016年9月9日因赌博被通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罚款3000元;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2020年7月23日 由通城县公安局执行,8月5日由通城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2日至8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同案人姜某某(已判决)在本县隽水镇白沙咀廉租房接受曾雄六合彩码单投注四期,后将接受的码单通过网站全部报给上线庄家,累计金额约30万元,上线庄家给其返点11%,张某某个人从中非法获利5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扣押清单、进码清单、六合彩资料、银行流水明细、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曾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及同案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邓俊文
检察官助理:吴正宇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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