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726197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镇**农场**号,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小区**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8日至8月24日,被告人张某某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凤凰城**室内组织赵某某、李某某等人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聚众赌博,并收取台费。2020年8月24日,公安机关将上述参赌人员当场查获,并在现场查获赌资人民币48150元、港币15000元(折合人民币13240.5元),赌资共计人民币61390.5元,被告人张某某抽头渔利共计约人民币3.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卓芝柱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东胜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两册;
3.换押证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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