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81196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新沂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张某某曾因赌博,于2011年6月20日被新沂市公安局罚款伍佰元;又因赌博,于2011年7月1日被新沂市公安局罚款伍佰元; 又因赌博,于2012年2月28日被新沂市公安局罚款伍佰元;又因赌博,于2019年3月27日被新沂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一千伍佰元。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4月4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沂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将该案退回新沂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证据后,于2019年10月20日重新报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于2019年9月8日、11月21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2日19时至次日6时期间, 被告人张某某为非法牟利,组织孙某某、刘某某、马某某、吴某某等人在其位于新沂市**镇**小区家中,以麻将牌“推牛”的形式聚众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人民币12万余元,被告人张某某从中抽头渔利数额人民币12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新沂市公安局收缴物品清单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4、新沂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然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居所候审;
2、公安侦查卷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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